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羡塘镇红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任某某领养孩子为由,在惠水县**镇**村一路边骗取被害人任某某2000元人民币和一块手表。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更高的养老保险金为由,在惠水县**镇**村张某某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50元。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养老保险金为由,在惠水县**镇**村王某某家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0元人民币和一块腊肉。
4.2019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更高的退伍补助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00元、100余斤大米、3只鸡、一盒茶叶及一本存折,另外还骗取杨某某为其手机充值话费人民币200元。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用骗来的杨某某存折在惠水县农村商业银行羡塘支行柜台取款人民币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接受证件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多名老年人,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诈骗老年人财物的,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系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建成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内卷一册,视听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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