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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深圳市光明区**村**排**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害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添加自称艺术品经纪人的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微信号:******)。被告人李某某以可帮助被害人钟某某私下出手一枚“袁大头”、一枚“孙小头”藏品为由要求钟某某支付5000元人民币服务费,2019年5月31日钟某某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人民币至李某某的微信。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钟某某拍卖两枚“袁大头”、两枚“孙小头”藏品为由,要求被害人钟某某支付10000元人民币服务费,2019年11月11日钟某某通过微信分别转了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7日转了2000元人民币至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一个微信名叫“陈总”的人,说看中了被告人钟某某的两枚“袁大头”、两枚“孙小头”藏品,只要制作了鉴定证书,“陈总”就愿意出高价购买被害人钟某某的藏品,被告人李某某因此要求被害人钟某某支付40000元的鉴定证书费。2019年11月29日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30日转账1900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12日转账20000元至李某某的微信。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被害人的55000元人民币后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去他人人民币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检察官助理:欧阳晶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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