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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0733,汉族,中专文化游戏推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假扮女性身份在腾讯游戏平台认识受害人涂某某,后两人互加为微信好友,并在微信平台以“老公”、“老婆”相称。李某某先后在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9日之间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涂某某钱款,共骗取人民币3722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对涂某某进行了退赔,涂某某及其家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转帐记录等;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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