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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五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治(另案处理)、缪某甲、缪某乙合作在五华县**镇**村合作开发小产权房“**”,土地由缪某甲、缪某乙叔侄提供。“**”建设期间,周江镇人民政府、五华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前往制止未果。2018年5月11日,五华县国土局对缪某甲、缪某乙非法占用土地案作出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缪某甲、缪某乙两人后,**仍继续施工,至2018年8月竣工。2018年12年18日,五华县国土局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粤1481行审153号行政裁决书,裁定缪某甲、缪某乙两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强制拆除、由五华县周江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该裁定书于2019年4月25日送达缪某甲,缪某甲收到裁定书当天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该裁定书后,隐瞒该房屋已被法院裁定需强制拆除的事实,将**706房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翁某某,实收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

                                                       检察官:魏雄彬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2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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