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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 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经杨某某介绍认识张某某,张某某丈夫刘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羁押,张某某欲找人将其丈夫捞出来,李某某自称李某甲系河南省公安厅领导且和南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很熟,得到张某某等人信任,后以投资电影名义收取张某某20万元经费用以活动捞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8日、9月9日和杨某某一起向李某某指定账户转账20万元。2017年7月份张某某丈夫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

经搜查,在李某某住处查获警服数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等的陈述;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转账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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