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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安徽省肥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宿舍。2015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9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购买低价房、投资园林工程、删消案底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直接或通过虚构身份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3592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被害人李某乙经其朋友程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叫卫某某,其认识开发商老总以及安徽园林局领导,以帮被害人李某乙购房需要打点关系、交纳购房押金、房屋装修费以及承接园林工程项目、办理园林卡支付押金、园林卡卡费、园林工程项目押金、给安徽园林局领导送礼、公司账户通账、园林工程合同公证费用等理由,虚构自己公司财务某某、自己的二表哥姚某某、六安万佛湖园林工程负责人阮某某等身份,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共计人民币197665元。

2、2018年12月,被害人曹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认识合肥市电视台领导,以介绍被害人曹某某到合肥市电视台工作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合肥市电视台工作人员杨某某、合肥市电视台财物工作人员李某甲、合肥市电视台内部名额竞争对手刘某某、安徽省广播电视台行政部高某某、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导演徐某某、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编剧部员工林某某等身份,伪造合肥市电视台公文印章、合肥市电视台工作合同、中国传媒大学交留学习邀请函,同时使用短信平台以合肥市电视台与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的名义向被害人曹某某发送虚假合同信息,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合肥市电视台内部招工名额费、请电视台领导吃饭、打点关系、入职名额费、交纳实习押金、再教育学费、办理记者证、编辑证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共计人民币282084元。

3、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表妹在澳洲做代购,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做澳洲代购,虚构其表妹的身份,骗取王某某信任,后因王某某有吸毒劣迹不能出国从事代购,被告人李某某遂谎称能在公安机关找人疏通关系消除案底,让王某某顺利出国做代购,后以办理海关证、请领导吃饭、出国担保费用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58172元。

2020年1月17日,公安民警抓获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李某乙、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银行交易流水、汽车租赁合同、邀请函与合同等;

7.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邮件截图、短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证据7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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