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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虞城县**乡*庄***号。1996年12月24日,因犯绑架罪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8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赵某某甲女儿办理商丘医专入学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甲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甲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书学

检察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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