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2月30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初至5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以柯某某、范某某、丁某某、代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五人成立的“套路贷”犯罪集团财务部工作期间,通过诱使被害人借款,并以签订虚高借条、制造虚假交易流水的手段,先后向闫某某等15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金额共计14250元。
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系积极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柯某某、代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闫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娟娟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