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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石桥市**镇**村**号**,住营口市**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从营口市老边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辽H****9艾力绅商务车,2018年7月下旬,熊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甲,将该车抵押给许某甲,借人民币30000元。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转账给许某甲人民币10000元,2018年8月18日晚,营口市老边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通过于某某将该车收回。

2.2018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带许某乙到营口市老边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许某乙的名义,租赁一辆辽H****9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该车是其姐姐的,抵押给徐某某,借人民币50000元,徐某某扣除利息人民币4000元。之后,熊某某(另案处理)向徐某某借用该车,又于2018年8月12日,将该车抵押给许某甲借人民币60000元。2018年8月18日晚,营口市老边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通过GPS定位找到该车,2018年8月23日熊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许某甲人民币10000元,营口市老边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将该车收回。

3.2018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从营口市老边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辽H****8黑色雅阁轿车,2018年6月13日12时许,在大石桥市博洛铺镇汇源饭店门口,在熊某某的担保下,郝某某(另案处理)以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许某丙,借人民币40000元,借期一个月,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借条,许某丙扣除利息人民币3000元。2018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失去联系,营口市老边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通过GPS定位将该车收回。

4.2018年6月21日16时许,郝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授意下,从大石桥市***租车行租赁一辆辽B****O黑色梅赛德斯奔驰E300轿车,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将该车抵押给任某甲,借人民币100000元,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告知书、借据、收据,任某甲给被告人李某甲转人民币95000元。案发后,该车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扣押,并返还车主。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0000元。

5.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从营口市鲅鱼圈区**租车行,租赁一辆辽H****9宝马轿车,当日17时许,通过徐某某介绍,谎称该车是其姐夫的,将该车抵押给某某丙,借人民币50000元,借期一个月,扣除利息人民币2000元,签订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8月18日至19日,营口市鲅鱼圈区**租车行许某丁,通过熊某某将李某甲租车押金人民币2000元支付给某某丙,将该车收回。

6.2018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授意郝某某陪同任某乙(另案处理)到大石桥市**租车行,租赁一辆辽H****5丰田霸道越野车,2018年7月12日14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担保下,郝某某将该车抵押给任某甲借人民币70000元,借期一个月,签订借据、协议书、债权转让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任某甲扣除利息人民币3500元,将人民币66500元汇入郝某某上海浦发银行卡中,郝某某于当日将人民币66500元转入被告人李某甲农业银行卡账户。之后,郝某某同被告人李某甲给任某甲人民币30000元,2018年8月中旬,该车被大石桥市**租车行收回。

7.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从营口市鲅鱼圈区**租车行,租赁一辆辽B****3黑色本田雅阁轿车,2018年7月20日,熊某某谎称该车是其朋友的,抵押给某某丙借人民币30000元,借期一个月,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某某丙扣除利息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18日晚,营口市鲅鱼圈区**租车行通过GPS定位,将该车收回。

8.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从营口市鲅鱼圈区**租车行,租赁一辆辽B****6奔驰300型轿车,2018年7月28日17时许,抵押给徐某某,借人民币40000元,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8月19日下午,营口市鲅鱼圈区**租车行许某丁,通过高某某将被告人李某甲租车押金人民币5000元转给徐某某,将该车收回。

9.2018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从营口**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辆辽P****9路虎揽胜轿车,抵押给徐某某,借人民币70000元,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8月19日下午,营口**租赁服务中心席某某,将被告人李某甲租车押金人民币10000元转给徐某某,将该车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席某某、许某丁、刘某甲、郝某某、熊某某、任某乙、曲某某、高某某、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董某某、许某甲、任某甲、某某丙、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独自或结伙以租赁车辆作抵押,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他人人民币40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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