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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81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大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大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手段,制造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1号3-2以及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5号B1-2等房产为李某某所有的假象,并用上述房产作为借款担保,以公司运营等名义,从陈某某和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个人和公司借款,主要用于偿还前期债务,拆东墙补西墙,骗取上述个人和公司合计人民币49,512,337.23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李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手段,制造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1号3-2房产为李某某所有的假象,并以此为担保从**公司借款合计9,000,000元,尚余7,957,337.23元未归还。

2014年3月至4月,李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手段,制造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5号B1-2房产为李某某所有的假象,并以此为担保先后三次从沈某某处借款合计8,000,000元,尚余4,530,000元未归还。

2014年4月,李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手段,制造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5号B1-2房产为李某某所有的假象,并以此为担保先后两次从陈某某处借款合计7,200,000元,尚余6,350,000元未归还。

2014年4月,李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手段,制造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1号3-2房产为李某某所有的假象,并以此为担保从*甲处借款合计6,300,000元,尚余6,000,000元未归还。

2014年4月至6月,李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手段,制造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1号3-2以及5号B1-2两处房产为李某某所有的假象,并以此为担保先后五次从王某某处借款合计5,360,000元,尚余4,975,000元未归还。

2014年4至6月,李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手段,制造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5号B1-2等房产为李某某所有的假象,并以此为担保先后4次从*乙处借款合计3,250,000元,尚余2,220,000元未归还。

2014年5月至7月,李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手段,制造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1号3-2房产为李某某所有的假象,并以此为担保先后三次从*丙处借款合计7,600,000元,尚余7,480,000元未归还。

2014年6月,李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手段,制造大连市中山区山林街1号3-2房产为李某某所有的假象,并以此作为抵押反担保,委托大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商贸公司在营口银行的1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2014年6月17日,李某某以**商贸公司名义在营口银行开具1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后以9,691,356.67元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最终,**担保公司代偿营口银行10,000,000元。

2014年7月,李某某逃匿。2019年5月,李某某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业铮
检  察  员:  苏德阳

2020年4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九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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