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蚌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422011977********。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因病于2020年2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件复杂,我院于2020年3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4月23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6月22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蚌埠市**大厦成立一家**公司,对外广告宣称可以安置高铁乘警的工作给有意向的人,2019年2月8日,贺某乙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李某某办公室,李某某称可以帮助贺某乙安排高铁乘警的工作并需要交22000元安置费,贺某乙信以为真便向李某某交纳22000元。此后李某某并未给贺某乙安置高铁乘警的工作且收取贺某乙的22000元被花销殆尽。高铁乘警属于国家公务员,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才可录用,李某某并没有安排高铁乘警的能力。2019年2月份至3月份,李某某以同样手段又骗取徐某某、宋某某、张某乙每人2880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贺某乙22000元。2020年6月20日,李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徐某某、宋某某、张某乙每人288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扣押物品清单、欠条、情况说明、交通银行交易清单、邮政储蓄银行对账单、就业协议书、铁路航空招聘宣传板、授权书、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
2.证人贺某甲、马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乙、徐某某、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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