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厨师,现住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至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缺,在网络上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乙、曾某某、叶某某、李某丙、陈某某、阚某某、戴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钱款共计人民币12075元。其中,因被害人举报等原因,李某甲主动退还被害人3600元,支付宝官方中止交易并返还被害人2400元。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经书面传唤到案,并于同年3月6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欣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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