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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住辽宁省建昌县xxxxxxxx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4年6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河南利源合金有限公司供应东北红矿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河南利源合金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某、化验室岳某某(二人已判决)行贿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同案人吴某某、岳某某供述;证人冯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进购合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河南利源合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根顺

二〇一九十二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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