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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济宁**新区***街道**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因其个人建设的厂房用电需要,冒用“**村”农业灌溉用电户名,安装变压器供租赁李某某厂房的租户办公用电及铁塔公司济宁分公司基站用电等,李某某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缴纳该户名的电费。2010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农业生产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差价政策,少缴电费96239.14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事实。2020年12月23日,李某某的家人代其退赃款9623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村基站用电协议、交纳电费发票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村集体农业生产用电户名,隐瞒实际为工商业用电的事实,少缴电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

检察官助理:陈瑜彤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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