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荣成市**水产工人,现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乡**村**屯)。2011年6月19日因携带砍刀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并收缴管制器具砍刀一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刘某某聊天,并添加微信好友。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单身,与刘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先后以自己生病、在北京上学的妹妹需要费用、朋友结婚等为由欺骗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八次,共计人民币11114元,后拉黑刘某某,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日向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31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琼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荣成市**镇**村,联系电话187691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