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庄**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钱为由,并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村仓库向成某某借款人民币28000元,同年9月2日再次借款人民币50000元,共计人民币78000元,该78000元李某某全部用于偿还高利贷。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市直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公慧丽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