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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蒙阴县**路**号**排**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子闹情绪不上学,被告人李某某得知此事后,虚构“老师父、周师兄帮忙作法化解此事”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先后以“烧淫邪灯、花钱买寿、放生、行脚保平安”等封建迷信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财和烟酒共计人民币377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检察官助理:蹇凤英

2020年10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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