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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镇**村***号,无业,住高唐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

罪,于2020年9月7日向高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共谋从淘宝网上购买物品,在快递员派送快递之后签收之前,将快递快速拆封窃取快递内部分物品并将快递重新粘好,后以不在家、拍错、不想要了等借口要求快递员将快递退回,后三人将窃取的物品出售获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西部牌4T移动硬盘2个,支出1598元。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快递内硬盘1个,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闲鱼账号出售,非法获利630元。

2.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希捷牌4T硬盘2个,支出1558元。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快递内硬盘1个,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闲鱼账号出售,非法获利630元。

3.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希捷牌4T硬盘2个,支出1536元。4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快递内硬盘1个,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闲鱼账号出售,非法获利630元。

4.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希捷牌2T硬盘5个,支出2445元。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快递内硬盘2个,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闲鱼账号出售,非法获利800元。

5.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希捷牌4T硬盘2个,支出1558元。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快递内硬盘1个,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闲鱼账号出售,非法获利630元。

6.2019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西部牌4T硬盘4个,支出3196元。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快递内硬盘2个,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闲鱼账号出售,非法获利1260元。

7.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希捷牌4T硬盘4个,支出3156.04元。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快递内硬盘2个,硬盘未处理。

8.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佳能镜头2个,支出1598元。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快递内佳能镜头1个,后三人在将重新粘好的快递送回指定的收货地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宋某某共盗窃作案8次,盗窃价值总计8078.02元,非法获利共计4580元。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及宋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与宋某某赔偿****物流公司高唐营业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西部数据4T硬盘、佳能镜头(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安露露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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