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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9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现住太原市**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以合同诈骗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以通过耿某某合作经营古交至太原的大巴车辆,并提供了两份经营大巴车辆的虚假合同,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分多次陆续转账给李某某共计人民币96.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王某某给其转账期间,与王某某补签了合作经营车辆的协议。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8万元,仍有80.5万元尚未归还,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小部分个人使用。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8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素红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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