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屯留县**镇**村**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 4月19日至9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能为韩某某的儿子刘某某办理西部机场工作为由,虚构西部机场工作人员周某某、顾某某,安排李某某冒充周总、伪造招工材料,取得其信任,在长治市城区**路**号**单元****等地,骗取韩某某421000元。
2.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以高收益投资“三角防务”为由,在长治市城区**路**号**单元****骗取其儿子刘某某50000元,后钱款未用于投资。
3.2018年11月16日至5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能办理西部机场工作为由,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座**单元**层**号李某某家中,骗取李某某245858元。
4.2018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经李某某介绍以能为王某某女儿办理西部机场工作为由,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园**栋**单元**室王某某家中,骗取王某某188930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共诈骗作案4起,诈骗金额共计905788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考试录取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连向丽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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