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002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餐饮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号,现住昌吉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监室居住,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薛某某谎称自己有待售口罩、额温枪,并向薛某某发送生产许可证等图片骗取其信任,在收取被害人薛某某购买口罩、额温枪的转账货款82600元后,李某某只向被害人薛某某提供了3600元的口罩,退还27260元,李某某将其余5174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2、2020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待售额温枪,并向王某某发送生产许可证等图片骗取其信任,李某某收取王某某购买额温枪的转账款658250元后,李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提供价值36000元的额温枪,退还384000元货款,李某某将其余23825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3、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谎称自己有待售口罩,并向马某某发送生产许可证等图片骗取其信任,被告人李某某收取马某某购买口罩的转账货款46400元后,李某某将该笔钱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4、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有待售口罩、额温枪,并向张某某发送生产许可证等图片骗取其信任,李某某收取张某某用来购买额温枪的100000元定金后,李某某将该笔钱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5、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蒋某某谎称自己有待售口罩、额温枪,并向蒋某某发送生产许可证等图片骗取其信任,李某某收到蒋某某转账支付16500元货款后,未向蒋某某提供口罩和额温枪,案发前李某某向蒋某某退还1000元,其余155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案发后,被害人马某某向昌吉市公安局报案,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被传唤时无拒捕行为。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18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严惩处;其在他人报案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泉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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