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谎称要与被害人蒋某某、崔某某合伙做海鲜生意,并多次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的进出货单据,以此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崔某某的信任,从上述两名被害人处各骗取3万元,共计骗取6万元用于日常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佳峰
检察官助理:谢某某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2张、案款6万元、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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