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6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西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二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自己生病需要治疗、父亲公司支出、筹钱还款需要成本等事由,名借实骗,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48000余元。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帮助归还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支付宝、财付通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8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周洁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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