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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资金链断裂、身负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仍以其名下的高安市**采石场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合计借款165万元。其中,2015年9月11日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10万元;2015年10月8日,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并将**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押给被害人张某某;2015年10月22日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20万元;2015年12月6日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10万元。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债权人张某甲签订协议,将**采石场转让张某甲,并于当日将该采石场经营者变更为张某甲。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又以**采石场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5万元;2016年5月6日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20万元。在每次取得借款后,被告人李某某均将借款全部归还给张某甲、谌某某、谢某某等债权人。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更换手机躲藏到外地,包括被害人张某某在内的债权人均找不到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萍乡市被南昌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侄子李某甲和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先行归还被害人张某某50万元;剩余100万元由李某甲分20个月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借条、转让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李某甲、谌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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