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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4月2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因个人经济紧张,为牟取非法利益,便多次编造承包了工程,以入伙合作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钟某某的钱财,共计902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个人挥霍。期间,钟某某多次联系李某某,询问各个项目进展状况,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直接将钟某某电话拉黑。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李某某谎称其承包到了广东省肇庆市饮水工程拆迁项目,邀请钟某某一起入伙承包该工程,并要求钟某某投资10万余元,占股33%,承诺工程完工后可以获利60余万元。为进一步获取钟某某的信任,李某某伪造了合作协议和收条并邮寄给钟某某。钟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给李某某,加上之前借给钟某某的1万元,合计投入6万元入股该项目。

2.2018年9月,李某某再次对钟某某谎称其在广东省肇庆市承包到了一处挡土墙项目,要求钟某某投资2万元,钟某某便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万元给李某某。2019年1月,李某某又以挡土墙工程需要购买材料为由向钟某某索要2000元,钟某某便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元给李某某。

3.2019年6月,李某某又对钟某某谎称其承包到了广东省肇庆市饮水工程项目旁边村内的修水沟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仅需10余万元,半个月内就可以完工,完工后每人可以分红1、2万元,要求钟某某入伙承包。钟某某便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9200元给李某某。2019年6月底,李某某以工程完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钟某某索要9000元,钟某某又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9000元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荣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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