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4]248号
被告人李**,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7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李庄村王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4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听取了被害人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份至201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以帮周**跑工作编制为由,在梁园区诈骗周**人民币6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的陈述;4、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亚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李**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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