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有二亩白杨树要卖的事实,用未办理完善的林业采伐手续骗取受害人王某的信任,将所有权属于张某某的二亩白杨树卖给给王某,骗取王某钱财22300元;
2、2018年8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又采取同样手段将**乡生态园承包人秦某所有的白杨树指卖给王某,骗取王某钱财8000元。两次共诈骗王某30300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还王某303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孙 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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