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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1972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72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利民镇xx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 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初, 被告人李某某 在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xx村其家中利用封建迷信对前来算卦的孟某某、芦某某、胡某某实施诈骗,骗取孟某某8600元、芦某某4600元左右、胡某某3800元,共计170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铜钱、 笔记本等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刘某燕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孟某某、芦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陈 宁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 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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