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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8********00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以“郑州淇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宣称消费者可任选车型、只需付车款一半即可购车,剩余车款由李某甲负责偿还,消费者介绍他人购车可获奖励等手段骗取群众信任,被害人向其交纳一半车款后,李某甲与被害人签订“购车协议”,并以被害人名义办理分期车贷、车辆上牌等手续后将车辆交予被害人,李某甲为被害人还几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被害人还车贷。

被告人李某甲以此手段诈骗下列被害人,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7963.7元。

1、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王某甲向其交纳人民币68000元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车贷月供7个月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3100元,共36个月。

2、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张某甲向其交纳人民币59450元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车贷月供7个月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3882.19元,共36个月。

3、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史某某向其交纳人民币59450元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车贷月供6个月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952.9元,共36个月。

4、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田某某向其交纳人民币66900元购买汽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6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3189.59元,共36个月。

5、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李某乙其交纳人民币65800元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7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3886.41元,共36个月。

6、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王某乙向其交纳人民币43000元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6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629.48元,共36个月。

7、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王某丙向其交纳508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6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3363.62元,共36个月。

8、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步某某向其交纳478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6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3363.62元,共36个月。

9、2017年10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白某甲向其交纳人民币33000元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7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367.29元,共36个月。

10、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田某某向其交纳480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6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723.83元,共36个月。

11、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时某某向其交纳338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7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421.87元,共36个月。

12、2017年9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鲁某某向其交纳398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办理信用卡贷款后全款购车,并将贷款金额转为分期偿还,李某甲为其还款8个月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贷款月还款额2633.71元,共36个月。

13、2017年12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梁某某向其交纳540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6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3078.55元,共36个月。

14、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陈某某向其交纳595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7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646元,共36个月。

15、2017年9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吴某某其交纳528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9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3245元,共36个月。

16、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姜某某向其交纳518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7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725.37元,共36个月。

17、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秦某某向其交纳4675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8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847.97元,共36个月。

18、2017年9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白某乙向其交纳318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8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439.97元,共36个月。

19、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刘某甲向其交纳650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7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3208元,共36个月。

20、2017年10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王某丁向其交纳338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7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421.03元,共36个月。

21、2017年9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白某丙向其交纳29800元人民币购买轿车一辆,李某甲为其还款7个月车贷月供后不再为其还款。该车月供2212.68元,共36个月。

22、2017年11月份,骗取泌阳县居民刘某乙向其交纳3000元人民币购车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4年至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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