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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7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晋公桥29号1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6日、6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26日、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及王某某(已判决)经合谋,在无实际支付能力情况下,由李出面,以代卖玉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翡翠玉器29件,由王某某增将其中的26件以人民币291.5万元的价格转卖,后将其中人民币20万元汇给被害人张某某,其余钱款被李、王二人私分后清偿各自债务。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及王某某增未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玉器已出售的事实。

2015年8、9月份,被害人张某某一直向被告人李某甲追讨玉器,李被逼无奈,经与王某某增商议后,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实际已经转卖他人玉器中的2件被其朋友用于抵押借款,如需减少损失,可以人民币27.5万元赎回,被害人张某某同意,并将钱款汇入王某某增银行账户后赎回上述2件玉器。

经鉴定,涉案玉器之中能鉴定的19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51.99万元。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云南省瑞丽市华龙公寓401号房间被警察抓获。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账单、借条、照片、登记保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的和辩解、非同案共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五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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