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洪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1********,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花门镇宝台山村**组,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3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2020年1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投资科技开发为名,高分红为诱饵,吸收被害人王某某投入资金40.5万元(每万元日分红150元),被告人李某甲得到投资款以后,将这些投资款用于“重庆时时彩”网上赌博,除按约定给王某某“分红”26.4万元,余下钱款被李某甲赌博挥霍一空。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投资,被告人李某甲一人分饰三个角色,冒充陈某某和“软件开发陈总”的名义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7月3日,被害人王某某陆续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等账户转入91.6万元(每万元日分红40元),该款再次被李某甲用于“重庆时时彩”网上赌博,除给王某某“分红”33.6万元,余下钱款被李某甲赌博挥霍一空,2019年7月16日,李某甲关闭了“软件开发陈总”、“陈某某”的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切断了和被害人王某某的联系。2019年7月22日,王某某报警。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其实施诈骗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记录、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产,金额共计5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灵小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怀化市洪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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