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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而认识,李某某化名李某甲与王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谎称自己是香港户口居住在香港,微信里只有港币没有人民币不能在内地使用,而由王某某为其支付消费费用2万多元。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帮王某某找工作名义将王某某喊到武冈市,然后谎称急需还战友的欠款,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在王某某微信催李某某还款后,李某某还了1万元,然后又以做生意为名在国内贷款不到多次向王某某借款,但未果。之后在王某某多次催款后,李某某变更了联系方式,失去联系。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杜某某,然后以谈恋爱为幌子,编造理由骗取杜某某6万余元,2019年9月杜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了杜某某53000元钱。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退还王某某94000元,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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