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5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路**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陈某某将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的**休闲中心转让给被害人余某某经营,同年7月28日,在该休闲中心工作的周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陈某某及被害人余某某为了给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通过朋友周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在公安机关有人脉的事实,向被害人余某某承诺可以办好周某某取保候审一事。2017年8月6日至8月15日,李某某以打点关系为由向余某某索要了20万元了难费。期间,李某某通过朋友张某某认识了杨某某,在得知杨某某的儿子在省公安厅工作的情况下请杨某某帮忙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李某某支付杨某某了难费2万元、支付张某某好处费2万元,后杨某某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及**派出所找相关领导打听案情均被回绝,杨某某未再过问此事。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本人及杨某某均无力办成周某某取保候审一事,在被害人多次打听和追问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余某某谎称可以办成取保候审,并将余下16万元用于归还债务或挥霍。2017年12月前后,李某某以打点关系为由再次骗得被害人余某某2万元。
另查明,李某某亲属已代为退还8万元给余某某,杨某某退还2万元给余某某,张某某退还2万元给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琼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肆册、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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