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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微信朋友圈在贩卖口罩,想转手出售从中牟利。李某某在自己并无口罩的情况下使用其昵称为“黄某甲”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自己有口罩现货出售的虚假信息。同年2月15日下午,被害人黄某乙在本市斗门镇兴门路17号2楼的家中看到李某某朋友圈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后,于当天微信联系李某某,向其购买1000个口罩,并向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800元作为定金,要求李某某尽快发货。李某某为骗取黄某乙的信任,向他发送了虚假的快递单号。同年2月16日黄某乙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向其购买38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0338元后,多次催促李某某发货,李某某以正在包装口罩准备邮寄快递、道路封闭不能发货为由推脱、欺骗黄某乙,并将上述13188元全部用于上网玩游戏。同年2月17日李某某将黄某乙的微信拉黑,拒绝与黄某乙联系。在得知黄某乙已报警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李某某家属退还黄某乙人民币13188元,并获得黄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下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宇文昭昭

2020年2月2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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