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091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白城市**办事处副主任退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区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20年9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孙某某(别名孙某,已死亡)虚构二人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办理社保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付某某夫妇及付某某亲属(付某某帮助经手代办)现金共计人民币40.1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人员电子档案、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王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40.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如果返还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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