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对象虚构其有刷单赚钱的能力。当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通过QQ添加了李某某的好友,李某某确认张某某的支付宝花呗额度后,在GUCCI官网上下单了两条同款式腰带,共计人民币8850元,并要求张某某付款,承诺付款后会将张某某所付货款和佣金一并退还,张某某付款后李某某谎称需要支付5000元押金后才能得到返款和佣金,张某某再次付款后李某某将张某某的QQ号拉黑,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2、2020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对象虚构其有刷单赚钱的能力,添加被害人徐某某QQ并虚构其有刷单赚钱的能力,李某某在CUCCI官网上下单一件人民币16800元CUCCI外套,并要求徐某某付款,骗取徐某某价值人民币16800元CUCCI夹克。
3、2019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对象虚构其有刷单赚钱的能力,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91.88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支付宝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辨认笔录;谅解书;CUCCI购物信息单;账户主体查询;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编造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0941.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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