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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东湖街道湖心街**楼**号店内,为骗取资金用于赌博,向朋友杨某某谎称其可以通过其就职某校校长的姐夫,帮杨某某朋友即被害人陈某某的小孩就读泉州市区某小学,但需要赞助费5万元(人民币,下同)。杨某某信以为真,经陈某某同意,将陈某某支付的3万元定金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该款后于当晚用于赌博。次日,杨某某发现被骗后找到被告人李某某,经向李催讨被骗款项未果后,将李带往泉州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其退还被害人上述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杨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等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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