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辽宁省北票市,户籍地辽宁省北票市**村**组**号,现住地辽宁省北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同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在QQ群里发布虚构的信息,以刷单购买加油卡可以获取佣金为由骗取居住在本区**镇**村**号的被害人叶某某价值人民币14092元的加油卡。被告人李某某在获取加油卡后通过网络洗卡对换非法获利人民币9660元。
另查明:(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辽宁省北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北票市公安局抓获并寄押于辽宁省北票市看守所,于2019年10月21日被押解至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2)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0元。(3)2020年2月1日,被害人叶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财物收据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勘查笔录、聊天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8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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