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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4********,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镇**街**委**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3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通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通榆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28日,为了偿还债务,被告人李某某谎称下乡送茶叶借车,骗取**镇居民刘某甲一辆东风风行商务车,当天便将该车抵押,并将所得20000元钱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此后,刘某甲多次向李某某索要车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欺骗,拒绝偿还,并以失联的方式躲避,直至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通榆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案发日价值人民币33250元。

    2、2017年4月份,因借钱还债需要车辆抵押,被告人李某某谎称下乡送茶叶借车,骗取**镇居民郭某某一辆宝来轿车,并将该车抵押,将所得8000元钱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此后,郭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车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欺骗,拒绝偿还,并以失联的方式躲避,直至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办案机关未找到车辆控制人及车辆,此车无法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陈述;

3.​ 证人刘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4.​ 通榆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涉案车辆信息、相关人员人口信息等书证在卷为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车辆用于抵押还债,数额较大,事后还欺骗受害人,并逃避赖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刘某乙、孙某某;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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