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曾于2012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四次到遂溪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伪造的住院发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形式诈骗公私财物:其第一次以伪造的2017年4月6日至4月22日湛江市**人民医院住院票据(发票编号GJ****6528,金额为32970.51元),成功报销20397.07元并打入李某某名下尾号为**08的建设银行卡;第二次以伪造的2017年7月28日至8月24日湛江市**人民医院住院票据(发票编号KT****4992,金额为90256.33元),成功报销54301.75元并汇进李某某名下尾号为59**的农业银行卡;第三次以伪造的2018年1月2日至1月28日湛江市**人民医院住院票据(发票编号KP****4985,金额为154696.84元)申请报销;第四次以伪造的2018年3月1日至29日湛江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票据(发票编号KP****4987,金额为121798.76元)申请报销。第三次、第四次发票由于数额较大而被遂溪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是伪造的发票,没有成功报销。经查,上述四次住院发票在湛江市**人民医院均系伪造的;四次伪造发票有两次成功报销数额为人民币74698.82元,尚有两次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76495.6元未报销成功。
2、2018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其朋友吴某某(另案处理)认识学校、教育局的领导可以帮助孙某某的儿子搞进湛江市第二十七小学读书,并索要“办事费用”人民币28000元。于2018年5月25日,在湛江市霞山区**路**烧腊店门前路段,被害人孙某某在朋友许某某驾驶的汽车里与被告人李某某见面,并将现金人民币28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收到钱后写了收据给孙某某。经查,湛江市第二十七小学入学名单中没有孙某甲的名字。被害人孙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催促退款事项,但被告人李某某至今未能退还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余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王某甲、许某某的证言;
5. 湛江市**人民医院协查回函、证明书、住院记录;遂溪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院费用报销单据、收条、说明;湛江市第二十七小学证明;光大银行、农业银行调取证据回函、银行流水;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现场勘验笔录;
8.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9.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成功骗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02698.82元,数额巨大;尚有人民币276495.6元未骗取成功。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关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2. 案卷材料七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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