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07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林洼村5组。被告人林某某本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因炒股、债务缠身急需钱款,意图通过帮助被害人任某甲出售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任寨北街6号院1单元4楼东户的房子来套取钱款。被告人林某某、邢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向被害人任某甲隐瞒自己财物状态恶化、身负大量债务、被多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事实,谎称邢某乙经济实力雄厚、愿意购买任某甲房子、将来分期付给任某甲220万元,以此骗取被害人任某甲的信任,后虚构邢某乙房子多、限购的事实,诱使被害人任某甲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被告人林某某控制的张东星名下,并在郑州银行办理了二手房按揭贷款,郑州银行放款人民币1450000元并转至任某甲的郑州银行账户。基于被告人林某某、邢某乙虚构的邢某乙愿意购房、经济实际雄厚、会分期支付购房款的承诺,被害人任某甲按照被告人林某某的指示,将人民币1450000元转至被告人林某某控制的张占锋中国银行账户。被告人林某某得款后将人民币1000000元转至王某甲中国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林某某、邢某乙将该款项用于炒股并亏损,被告人将剩余的人民币45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现赃款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借据、欠条、拘留决定书、银行账户明细、由国都证券信用资金流水明细及对账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郑州市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扣押物品清单、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康某某、刘某某、司某某、田某某、郑某某、许某某、邢某丙、杜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及报案材料;5.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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