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屯,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内蒙古兴安盟居民王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在镇赉县**北侧100米一超市内被打,王某某想知道打自己人的姓名。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份,谎称自己知道该人姓名,并以此为由骗走王某某6000.00元。案发后李某某退还王某某人民币6000.00元,并一次性赔偿王某某5000.00元,王某某谅解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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