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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二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2003年因盗窃、诈骗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自称是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以能为于某某儿子办理工作为由,通过快手、微信及电话的沟通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一万元。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照片、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国妍

检察官助理:闫承丞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九台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和起诉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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