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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在长春市**银行,以其**公司办公室采购工作人员,要与被害人刘某某共同注册**有限公司交纳注册平台服务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三)证人赵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证明、收条、谅解书、银行转款凭证、辨认笔录、采购平台合作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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