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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阳江市阳东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五金厂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12月底起,被告人李某某对外虚构自己正在从事车辆抵押贷款、沐足城等经营活动的事实,以急需资金为由,在许诺每个月有9%到11%不等的高额利润回报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罗某某、冯某某、宋某某、谭某某等人的投资款。被告人李某某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在阳江市阳东区**汽车美容中心先后租赁了两台轿车用以冒充是他人抵押用于贷款的车辆,将上述两台轿车交付给罗某某、冯某某使用,并在带罗某某、冯某某去**沐足城消费时谎称自己是该沐足城股东。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收取了罗某某、冯某某等人共计235000元投资款,陆续支付共计15300元给罗某某作为投资收益。2019年3月10日,罗某某、冯某某偶然得知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轿车是租赁的,随后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索投资款未果,被告人李某某事后失去联系。

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到阳江市阳东区**镇**路**五金厂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罗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繆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辨认、扣押、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材料、租用车辆合同、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通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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