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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方超、李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所地太和县**乡**村村委**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在阳谷算卦有利可图,遂产生利用封建迷信算卦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后李某某在走街串巷时偶遇被害人杨某某,骗取了杨某某的信任,通过为杨某某算卦、卖符,骗得其现金200元。

2.2019年6月,李某某经杨某某介绍,到其家中通过算卦骗取其丈夫、被害人雷某甲现金200元。

3.2019年6月,在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杨某某将李某某介绍给其姑姑雷某乙,李某某虚构雷某乙家里坟地不好影响其家庭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雷某乙的信任,诈骗其现金6600元。

4.2019年7月6日在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杨某某将李某某介绍给弟媳丁某某、朋友吕某某等被害人,李某某骗取丁某某现金50元;李某某虚构吕某某被脏东西缠身影响其身体健康的事实,于次日骗取吕某某现金89000元及舍得酒一箱、中华烟二条,价值92400元。

5.2019年7月,在被害人魏某某家中,虚构魏某某的儿子招了“童子”的事实,骗取魏某某现金100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二郎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4月20日,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雷某乙、魏某某7000元;同年4月28日,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吕某某92400元;同年6月9日,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雷某甲各200元,退赔被害人丁某某50元,获得了以上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网上核实表、谅解书等;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雷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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