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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5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03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镇****号。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2014年1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赵某某打电话,谎称其在新晋高速公路河南段工程中承包了十四标段,且自己与承建该工程的河南创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公司)姓铁的老板关系非常好,可以帮赵某某介绍该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之后,李某某约赵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口“上岛咖啡”店内与铁某某(已判刑)、铁某甲见面,李某某与铁某某向赵某某许诺可以找创信公司让赵某某承包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李某某并向赵某某提出要50万元的好处费。2013年2月6日,赵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中国工商银行土门支行给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370003966****)汇款50万元。当日,李某某将18万元转到铁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170200076****)上,后将剩余的32万元自己使用。此后赵某某多次联系李某某、铁某某询问何时能进工地施工,二人以正在办理手续为由继续欺骗赵某某,并拒不归还骗赵某某的50万元,赵某某遂于2014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铁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李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7020084****)转款9.5万元,10月9日向李某某妻子王某某账户转款7万元。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9日被抓获。

经查:2011年3月,新晋高速公路河南段项目业主已变更为河南省中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法人洪明耀。从2011年3月起河南创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再是新晋高速公路河南段项目业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证明;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同案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银行凭证、相关单位证明等书证;6、录音资料;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二0一六年八月八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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