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200********,汉族,中专文化,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陈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符某某(另案处理)让其提供用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符某某找到其同学羊某某(已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予以帮忙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并承诺给其一定的好处费。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符某某等人使用其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情况下,联系其同学周某某(已判决),让周某某也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供陈某某、符某某实施电信诈骗收款使用,并帮助取现。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共同诈骗被害人毛某某被骗6118元、王某A8968元、梁某某3118元、邹某某3118元、赵某某6000元、鲍某某6118元、王某19656元、李某8121元、林某某3000元、王某B3118元、吴某某6118元、张某某3118元、陈某某4764元、梁某某20000元、李某14118元、徐某某6118元、余某某3118元、陈某某14118元、李某B19118元、张某某6118元、刘某6118元、徐某14098元、谈某某8098元、吴某10098元、姚某某6098元、黄某某11098元、李某C3098元、齐某某3098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取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8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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