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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4199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在沪无固定住址。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实际无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并宣称有“KF94”及“N95”口罩的货源,吸引被害人向其购买口罩,从而骗取钱款。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日至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50元。

2.2020年2月1日至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微信转账共计1300元。

3.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微信转账360元。

2020年3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海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李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高某某12150元、陈某甲1300元、陈某乙360元,并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人口信息的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的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的书证,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海暂住的酒店进行搜查,并扣押手机二部。

4.被害人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的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外谎称自己有“KF94”及“N95”口罩货源,并通过微信收取口罩款,骗取被害人高某某4050元、被害人陈某甲1300元、被害人陈某乙360元,后续便不再回复对方消息。

5.谅解书、收据的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后果,结合认罪、退赔等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诸寅凯

检察官助理:朱丹

2020年6月18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赃证物品清单1页。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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