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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上海市松江区**镇**路**路西500米处一地块系其承包,可以卸工程渣土,向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倾倒费人民币10,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上址擅自倾倒工程渣土被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罚款49,000元(已由被告人李某某代为支付)。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被害单位王某某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王某某、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路西500米处一地块系其承包,可以卸工程渣土,骗取倪某某支付的现金10400元。同年2月22日,其所在的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上址擅自倾倒工程渣土,被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罚款49,000元,罚款由李某某代为缴纳。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21日,其发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路西500米处一地块上,有人偷盗渣土,遂报案。

3.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涉案地块的位置图、照片等材料证实,2019年2月22日,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擅自倾倒工程渣土被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罚款49,000元。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王某某的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5.《人口信息》《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林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三册、证据材料一页、《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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